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六库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库城市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变更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覆盖率应当达到100%。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将人防、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管线设置,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所有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给水和雨、污分流等管道应当入地埋设。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外露管线。
人行道及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排路坝、赖茂、小沙坝、老六库、登埂、新建、丙腮坝等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应当符合六库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