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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合法权益。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协调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统一安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行道树的管理。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自治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依法采伐林木,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加强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验检疫工作。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享受省、市森林植被恢复、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等方面经费的照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畜牧业,加快生猪、肉牛、细毛羊和家禽的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草山保护,建设人工草场。完善各级畜牧兽医院(站),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和畜产品加工、储存、运销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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