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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型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水资源的损耗。鼓励企业建设内部污水处理回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林节水规划、计划,发展高效节水型农林业。

  农业用水应当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减少耗水量。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优先用于市政、城镇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公益事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生活用水应当推广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鼓励一水多用,提倡分质供水。

  再生水的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约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完善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措施方案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生态和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水资源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质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治理措施,保障水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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