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23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11月24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生态与环境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水资源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合理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利用再生水。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取水许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