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区河系公园植被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树木成活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区河系公园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设施,组织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损坏时,应当及时修复,保证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系公园水体、水质的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清淤,及时打捞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防止水体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区河系公园的养护管理,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招标选择作业队伍。
第二十七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三)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路面上涂抹、张贴、刻画;
(四)擅自在绿地行驶和停放各类车辆,在甬路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
(五)割草、采药、放养家畜家禽;
(六)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
(七)机动车辆等进入滩涂地;
(八)捕杀、伤害动物;
(九)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种;
(十)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置垃圾点,堆放物料;
(十一)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十二)其他损害城区河系公园绿地、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区河系公园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滑冰;
(二)擅自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
(三)洗刷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擅自取水引水;
(五)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炸鱼、电鱼,非指定区域钓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