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河系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绿地性质,不得侵占绿地或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确需征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划建设该绿地的审批程序办理置换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河系公园红线范围内绿地或伐移、修剪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城区河系公园用水计划。
城区河系公园的补水应当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及其他可用的地表水源。
第十九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洪预案,在汛期保持河道安全水位,及时观察水情,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保证排水和泄洪的畅通。
第二十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性活动,申请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活动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纳入政府收费管理范围。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正常秩序和环境整洁美观、水体不受污染。
第二十一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举行非经营性活动,申请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活动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举行大型活动的,须经市公安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区域、内容从事活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进行考古挖掘或生态、生物科学研究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