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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七、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国际交流
  (二十四)充分挖掘传统中医药文化资源,收集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及资料,总结梳理浙江中医流派学术特色,加强胡庆余堂中药博物馆、丹溪陵园等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和传统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积极组织传统医药项目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进传统中医药的保护和继承。加强畲族医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重视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各级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

  (二十五)加强中医药科学普及与文化传播。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的宣传、推广活动,建立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通过制播科普录像、开展科普讲座、赠送科普读物,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普及中医药知识。积极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做好中医药文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加强中医药学术团体建设,办好中医药学术刊物,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扩大浙江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二十六)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医药对外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国际中医药教学培训;探索在境外开设中医药医疗、教学机构的途径,推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开发,鼓励优势中药品种开展国际化临床试验,并争取进入国际主流医药市场,提高我省中医药的国际地位;支持中药企业培育出口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要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法制、中医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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