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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三、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文化产业经营。积极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在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属于本市重点发展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出租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属于本市重点发展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的,按《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03号)征收土地收益金。凡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的,3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

  十四、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的评比。凡被授予国家级称号的给予相应奖励。保护和扩大本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十五、加强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六、本政策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国家和福建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

  附件:厦门市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附件
  厦门市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一、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业

  ㈠动画影视片、漫画的创作、生产和出版;

  ㈡网络游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㈢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

  ㈣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人才的培训及开发;

  ㈤动画、漫画和网络游戏产品(包含衍生产品)知识产权的交易。

  二、广播影视业

  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㈡电视剧制作发行;

  ㈢电影(含农村电影)发行(省内)、放映。

  三、新闻出版发行业

  ㈠新闻出版;

  ㈡书、报、刊批发(含省内连锁经营)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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