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整治工作。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强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突出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

  (三)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检测工作,控制水泥、钢材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的进场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确保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

  (四)抓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重点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意识,抓好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备案环节,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要求,严格竣工验收标准,抓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广大用户的满意度。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一)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控制等内容,保证建设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工程变更的按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手续并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

  (二)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做好设计工作,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以及由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而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工程设计阶段解决。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精心设计,确保使用功能。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