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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投资力度,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我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国家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加强国家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今年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央拟安排1.18万亿元,带动社会总投资规模达到4万亿元。对投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在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和民生工程中,我们建设系统承担的任务重,责任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城市道路、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等。为加强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住宅质量通病问题,着力提高基础设施和新建廉租住房等工程精细度和用户满意度,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促进全省基础设施和民用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一)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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