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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备注: “ △”为半年统计指标。

说 明

填写以下内容:

一、本周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调整情况及联系资料;

二、本周期重大主动公开内容;

三、本周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涉及事项;

四、本周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责任追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事例;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4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指标解释

  0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数。
  0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应为03、04项之和)。
  03.专职人员: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数。
  04.兼职人员: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数。
  05.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数:指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经费支出总数(应为06至09项之和)。
  06.设施设备: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购置设施设备的经费总数。
  07.资料印刷: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印刷文件资料的经费总数。
  08.业务培训: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业务培训的经费总数。
  09.其他: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06至08项以外开支的经费总数。
  10.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应为11至17项之和)。
  11.政府公报(政报):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政府公报(政报)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编发总期数/印刷总册数/公开信息总条数。
  12.新闻发布: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统计主体为会议的主办单位,计量含义为: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的总次数/发布政府信息的总条数。
  13.新闻媒体: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新闻媒体的专栏、专版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新闻报道、通讯、采访等不计在内。
  14.单位网站(不含管理系统):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服务网站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以全市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专栏形式公开的信息不计在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统计。
  15.公开栏(屏):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开栏、显示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公开栏和显示屏总数/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6.公开资料: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印刷并发放、张贴的各类便民资料、服务手册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印发的公开资料总类数/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7.其他: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11至16项以外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
  18.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收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应同为19、20项之和以及21、22项之和)。
  19.管理系统:指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中依申请公开系统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20.其他渠道:指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以外渠道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如信函、传真等。
  21.有效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素齐全,应予以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与28项相等)。
  22.无效申请: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不予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为23至27项之和)。
  23.无申请内容:指没有填写内容的无效申请总数。
  24.申请人不提供身份信息:指没有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联系方式的无效申请总数。
  25.同一事项重复提交:指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交的无效申请总数。
  26.非信息公开事项:指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无效申请总数,如关于其他工作的政策询问、信访举报等。
  27.其他:指23至26项以外的无效申请总数。
  28.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经审查应予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与21项相等,并为29、32项之和)。
  29.在办: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正在办理的申请总数(应为30、31项之和)。
  30.未超时:指还未超出办理时限的在办申请总数,包括超过办理期限但经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已延长期限的申请。
  31.超时:指超出办理时限的在办申请总数。
  32.办结: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办理完毕的申请总数(应同为33、34项之和以及35、36项之和)。
  33.未超时:指未超出办理时限办结的申请总数,包括已延长期限后办结的申请。
  34.超时:指超出办理时限办结的申请总数。
  35.同意提供:指办结并同意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
  36.拒绝提供:指办结并拒绝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应为37至42项之和)。
  37.信息不存在: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38.信息涉密: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39.信息描述不清: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清无法查找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0.超出合理需要: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超出了《条例》规定的特殊需要范围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1.第三方不同意: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2.其他:指因37至41项以外的合法原因而拒绝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开征求意见外的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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