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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对有关市、县政府予以奖励,每个单位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每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中西部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推进企业上市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奖励,每个机构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四)对拟上市公司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前期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五)其他支出按其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上市目标考核奖励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据此予以奖励。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上市培育、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资金,由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重点上市培育、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资金,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单位于每年4月底、9月底分两次上报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三)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拟上市公司、上年度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反馈情况,并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评价意见予以奖励。
  (四)符合上市前期费用资助条件的拟境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其上市申请后,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初审,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并附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其他支出的申报程序参照第(二)款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必要时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项目扶持资金额度,并下达专项资金批复文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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