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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8〕246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设立了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专项资金规模和企业上市工作需要,部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现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企业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费用补助等。具体使用范围: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支出。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培训计划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以及企业上市培育信息库建设等给予补助;对中西部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企业上市且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相关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在本省开展上市服务业务,实绩突出、诚实守信的优秀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四)对中西部地区筹措上市前期费用有困难的拟上市公司给予适当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聘用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公司。
  (五)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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