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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促进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石家庄市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石家庄市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促进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积极性,依据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商务系统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重视程度。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置有效设备,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好组织协调,积极督促监测样本企业按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要加强与本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资金、人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获取支持,及时向市商务局和本地政府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 推荐和落实样本企业数量情况。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样本企业的推荐选择上要坚持以下原则:即以大中型批发、零售商业企业为主;在地域分布上,以繁华地段为主;在领域分类上,以各行业、各业态具有代表性、成长性的企业为主。样本企业的数量要完成市商务局分配数,满足监测工作的数量需求,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加和调整监测对象,不断扩大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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