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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藏政发〔2007〕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第482号国务院令形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车船税的征收机关为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二、我区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西藏自治区车辆船舶税额表

税目子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元)备注
载客汽车大型汽车600核定载客≥20人每辆
中型汽车480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小型汽车360核定载客≤9人每辆
微型汽车120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1升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6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60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60 
摩托车100 
机动船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按净吨位3 
净吨位200吨以上按净吨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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