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藏政发〔2007〕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第482号国务院令形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车船税的征收机关为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二、我区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西藏自治区车辆船舶税额表
税目 | 子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备注 |
载客汽车 | 大型汽车 | 辆 | 600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中型汽车 | 辆 | 480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小型汽车 | 辆 | 360 | 核定载客≤9人每辆 |
微型汽车 | 辆 | 120 | 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1升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60 |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 60 | |
摩托车 | 辆 | 100 | |
机动船 |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 按净吨位 | 3 | |
净吨位200吨以上 | 按净吨位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