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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自治区统计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把全区万元GDP能耗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各企业,并逐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分别作为各地(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十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及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和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二十三)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完善和推广峰谷、丰枯等分时电价,要研究探索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项目(企业),逐步执行差别电价。
  六、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二十四)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规划编制、节能技术进步和产品推广、节能示范试点项目的地方配套、政府节能机构改造、制订节能有关的法规标准、建立能耗公报制度以及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形成支持节能工作的稳定资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
  (二十五)认真落实与节能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对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具有较高能效标准以及绿色环保标志和环境标志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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