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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十五)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参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启动实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等重点节能工程,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抓紧研究论证和实施一批重点节能项目,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六)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和培育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并支持有实力有资质的投资者及专业人员进入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推动节能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做好节能基础工作,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十七)建立节能管理机构,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条件成熟时,要组建自治区节能中心和各地(市)节能监察机构,完善节能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检查。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建设、质监等部门的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十八)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强化能耗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企业要按照有关国家用能管理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计量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将能源利用状况向统计部门报送。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GDP能耗公报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和出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局、法制办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法规规章,力争在2008年公布实施。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开展全区主要产品能耗调查,制定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内、国际先进能耗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定标准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产品认证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
  (二十)加快编制节能规划,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区《“十一五”节能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加快组织编制建筑、交通、工业、商业、民用、政府机构节能等专项规划。全区节能总体规划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部门节能专项规划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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