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结合区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并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加大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2.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全区国有企业中普遍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平等协商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和办法,加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力度,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
3.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地(市)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商、协调和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开展劳动关系发展趋势预测工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关系方面的法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切实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4.加强对劳动保障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预防和处理工作。自治区和各地(市)成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成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渠道解决问题,消除群体性事件隐患,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力度,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工作预案,规范处理程序和方式。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探索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依法处理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查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案件。
6.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法》出台后,结合区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并积极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增强咨询、调解、仲裁等综合处理案件的能力。
(五)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1.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三项制度;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积极探索企业经营人和科技骨干年薪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建立最低小时工资制度,发布并组织实施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积极探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办法。逐步形成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在非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试行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办法。
五、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制体系。“十一五”期间,针对劳动保障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快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配套法规、规章体系建设,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相关规章;强化和完善社会保障监察执法体制,规范社会保障监察文书、办案规程、人员管理及统计报表制度。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自查书面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检查以及联合检查等多种监察方式,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配、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行政执法责任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实施《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奖惩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建立健全自治区和地(市)、县(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专兼职监察队伍,改善执法监察办案条件和装备,建立监察信息网络,争取在“十一五”末实现全区联网。对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坚持年度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队伍素质。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重点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合法用工,依法经营。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推进社会保障工作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