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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
  1.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单位缴费费率,建立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做实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现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统筹范围。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力度,探索提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的有效途径,切实做到基金应收尽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行业和单位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切实管好用好企业年金基金。
  2.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一是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范围,建立健全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学生、儿童等未从业城镇居民。三是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基金管理,保持基金基本平衡,提高基金的支撑能力。四是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五是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办法,重点解决农牧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简化费用结算方式,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牧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3.失业保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社会功能。一是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制定城镇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积极研究探索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二是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的提取比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三是在全区普遍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工作。
  4.工伤保险。一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程序,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和工作机构,为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平安计划”,力争在2008年将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农牧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障制度之内,切实保障他们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联动机制,有效利用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政策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5.生育保险。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将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
  6.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形成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自治区和各地(市)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程序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部门充分协商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计划,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劳动者其它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积极探索研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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