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征地协议书;
(十)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一)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十六)补充耕地为边补边占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耕地已补充的,必须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一般不允许先占后补)。
二、图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三)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六套、图件材料五套(其中国务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图件材料一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二套)。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占用土地3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占用土地30亩至75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75亩至1050亩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超过1050亩的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