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批材料经审查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土地窗口。
一站式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审核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供地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后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报或退件。
第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接收一站式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初审的报件,经会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每宗地100亩(含100亩)以上、未利用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提请政府常务会审定;农用地转用每宗地100亩以下、未利用地1000亩以下的,由政府分管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主席审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将审批用地情况汇总一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方式报批,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体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用地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供地,安排具体建设项目。县(市)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第九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根据用地性质随时组件逐级报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交的材料
一、文字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