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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2006〕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需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均按本规定执行。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审批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用地,但项目必须是涉及交通、能源、水利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在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和申报材料的组件、报批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件和呈报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自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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