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十一)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毕业生,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继续经营的,到颁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提供优质服务。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二十二)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根据《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规定,为帮助我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二十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区农牧区经纪人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农牧区经纪人活动,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只登记,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二十四)不断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自觉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对出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地(市)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
  在当年7月底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其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毕业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到备案,进入专门的人才库。两年内未找到相对稳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由学校代管,期间学校继续负责推荐工作。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负责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