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十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对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
(十七)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人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外,按月分类区发给每人补助费,即: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报考党政群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到国有企业工作的,自聘用之月起,享受同类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的奖金。
(十九)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暂按藏价函〔2003〕8号文件执行。
按照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思路,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对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要尽快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机制,所需经费从自治区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扶持政策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