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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八)自治区教育厅要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认真收集整理人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信息,加强人才供需信息库建设。实行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应向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需求信息。接收毕业生要做到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避免在接收毕业生过程中暗箱操作,维护就业工作的严肃性。为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编制和财政部门要给予核定必要的事业编制和经费。
  (九)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区内院校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在每年学生毕业前夕在校内组织召开。同时,组织好区外院校我区生源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
  (十)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开通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开展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十一)高校要实施"一把手工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广泛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要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市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在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保证。
  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观念、择业方法、应聘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咨询、信息和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到基层、到生产一线建功立业的思想,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建立毕业生实习制度和实习基地,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提高学生主动适应市场和到基层工作的能力。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就业的职业意向。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市场、面向基层就业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学校及社会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合力。
  (十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和动员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十三)金融、税务、海关、商检、气象、地震、民航、铁路、保险、石化、信息产业等中直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四、政策措施
  (十四)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非师范类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方式,到教育系统就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的有关规定,定向为西藏招收的毕业生,按协议和有关规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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