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就业需求,研究提出高校的招生规模,包括学科的设置及调整。招生规模和学科设置必须考虑社会需求和劳动力就业市场需求,不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容量相适应。
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对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公布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率,把毕业生就业率同高校非基本支出经费挂钩,同高校招生规模挂钩,并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高校要按照"巩固、调整、提高"的工作方针,适当增加我区急需专业和紧缺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学科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或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高校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就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步伐,加强素质教育和实践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所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五)成立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目前设在自治区人事厅,具体负责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自治区人事、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人事部门要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其余毕业生的就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推荐。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区地两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中,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为主,人事部门积极协助。要开展以招聘会、人力资源洽谈会为重点的经常性服务活动,开展为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人才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为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编制和财政部门要给予核定必要的事业编制和经费。
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服务。未实现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提供失业备案、求职登记、政策信息咨询、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