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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藏政发〔2006〕2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力量。为积极推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从2006年开始,我区专科毕业生不再计划分配;从2007年开始,我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也不再计划分配;均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一)建立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人才的需求,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高校招生规模、学科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调控机制;建立职责清晰、分工负责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建立集教育、培训、指导、服务、管理于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切实用好高校毕业生这一重要的人才资源。
  (二)建立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既积极推进改革,又慎重稳妥,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建立健全高校招生规模、学科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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