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机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要合理确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层次明确,档次合理,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和相互衔接机制。
(十七)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尽快组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方面"六到位"。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工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街道社区要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提高就业稳定性。
(十八)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人均赡养系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最低工资标准随经济发展正常调整机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厉处罚不落实最低工资的违法行为。同时,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问题。
(十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自治区、各地(市)、县(区)要尽快组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工作必要的设备和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促进劳动合同签订,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落实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和清欠进城求职农牧民工资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和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监督机制。
八、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将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考核内容,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自治区、各地(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议事、共同决策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