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十三)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市)要尽快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城镇登记失业率超过全区年度控制水平1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城镇失业的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调查。加强对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努力减少失业,降低失业率,保持社会稳定。
(十四)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程序办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把做好职工安置与加强失业调控、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将需要安置的职工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裁员要严格依照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50人以上或超过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提前1个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并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3年内无裁员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5%~10%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裁员的,可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提取30%用于在职职工、富余人员的培训或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补助。
七、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劳动保障制度
(十五)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机制,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将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维护权益作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推动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实体之间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畅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供求信息渠道,由乡镇政府提供劳动力供给信息,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有关部门提供区内外劳务需求信息,准确反映劳务供求情况,不断扩大我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规模。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鼓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民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农牧区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逐步实现劳务输出由分散化向规模化、由自发流动型向组织化、由单纯的体力劳动型向体力劳动与复合技能型相结合的转变。对于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先进集体和个人,当地政府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要抓好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结合当地人文和经济发展特点,努力打造劳务品牌,以品牌促输出,以输出促增收。切实改善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坚决取消不合理的各种收费,不断改进就业服务,要把进城求职农牧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对登记求职的农牧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将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送鉴定、送服务纳入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