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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市场竞争能力
  1. 实施"就业再就业培训工程"。根据实际,调整职业培训项目,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基地作为定点机构,充分运用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考核评估制度。开展特色培训,继续推行订单式、定向式、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试行对需要培训的对象按不同的培训项目发放"定额培训券"制度,由劳动者自主选择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完成经劳动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后,培训机构持"定额培训券"兑现培训补贴。稳步推进远程培训试点,加大我区急需职业(工种)的培训力度。
  2. 实施"创业培训工程"。普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带动具有创业条件和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掌握专业知识和开业技巧方法,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在我区高等院校实施"成功创业计划",把创业培训纳入高校学生的毕业培训课程。加快创业培训的师资培养和专家库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将创业培训与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机制,对通过创业培训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实现"创业促就业"效应。
  3. 实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对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牧民工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对农牧民或城镇失业人员,实施有组织及有序地跨省区、跨地(市)转移就业。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输入数量较大的地区,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专项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研究开发具有我区特色和适用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工种)标准和教材。各地(市)要加快建立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体系。
  4. 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牧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凡培训合格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继续推进就业准入制度,对于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充分发挥自治区、各地(市)两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的作用,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过去的注重提高社会认可程度向维护和提升资格证书的品牌转变。加强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着重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逐步细化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操作办法,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有关部门要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使职业教育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队伍建设。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特殊人群初次进行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关于我区机关暨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藏价函〔2003〕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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