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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存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加强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明确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
  (四)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申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1.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2. 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 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5. 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6. 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残疾人;
  7.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8. 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其他失业人员;
  9. 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牧民。
  (五)加强《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政策享受期满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凡未进行年检的自行废止,不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在全区范围内适用。
  三、继续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 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含国家限制的行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就业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2. 各地(市)、县(区)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合伙经营)的场地(摊位),按30%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2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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