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6〕3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西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径。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促进就业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立了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两次召开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形成了《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为基础,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配套文件为内容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各部门紧密配合,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调控目标以内。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区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就业形势严峻。城镇失业人员存量较大,城镇新增劳动力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区外劳动力不断涌入等,形成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同时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会日趋突出。正确分析形势,把握工作重点,是作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努力开创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局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书,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安排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