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5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
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是事关师生员工生命安危的大事,是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才培养质量,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过去一段时间,我市在学校及周边安全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问题和隐患也还十分突出,比如个别职能部门对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部分学校周边交通环境复杂影响学校师生的交通安全;部分学校内外无证经营摊点未得到根治;部分学校周边治安隐患依然严峻、学校及周边建筑及在建工程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学校缺乏必备的消防器材;部分农村学校饮水饮食卫生状况差等等。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学校各施其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认真研究解决学校及周边安全的重大问题,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考核和督查力度。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随时掌握学校及周边建筑、交通、治安、卫生、消防、地质环境等各类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积极配合安监、建设、公安、工商、卫生、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完善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
建设部门要掌握学校建筑安全情况,学校周边建筑、在建工程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情况,依法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制度,确保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