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道路、场地、绿地无占用和违章搭建,楼内无杂物堆放;
(七)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车棚基本完好;
(八)小区封闭有围挡,出入口在3个以下,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
(九)设置具有照明、电、取暖等设施的门卫值班室并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用房。
旧楼区整修接管验收符合上述标准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服务单位。
旧楼区整修接管验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整修单位限期完善,合格后落实接管单位。
六、经费来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居民交纳日常管理服务费与区县财政补贴相结合、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县财政补贴和居民交费标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统一拨付给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达到服务标准的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管理服务单位。
七、扶持政策
(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公益性组织和岗位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二)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可从该管理区域内房屋租金总额中提取3%,用于补充日常管理服务费用。
(三)房屋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不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整修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交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五)对停放机动车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补充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整修后旧楼区利用小区内场地和道路停放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服务单位免办行业管理合格证、免交停车管理费。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旧楼区实施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益调整和整修与管理的衔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并将旧楼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指标,严格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