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综合整修办公室负责制定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政策,推动、指导旧楼区实施管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旧楼区整修后实施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服务与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关系,指导、推动居民委员会做好旧楼区实施管理的宣传等工作。
(四)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市市政公路局等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期对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日常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2.监督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县市容环卫、园林、市政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3.处理社区建设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六)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旧楼区管理的有关措施;指导、帮助管理服务单位搞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管理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七)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管理和监督;区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区内违章搭建、乱摆乱卖、圈占道路等行为依法处理;区县园林部门负责绿化、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区县市政部门负责小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区县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房屋产权人负责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八)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小区内环境、楼道卫生清扫保洁和门岗值勤,并可有偿接受委托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等。
五、接管标准
旧楼区整修后,由市综合整修办公室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整修单位、拟接管单位联合进行接管验收工作。具体接管标准为:
(一)房屋外檐整洁,共用部位门窗及各种设施、设备完整,楼道粉刷整洁;
(二)道路、场地、硬铺装整齐、平整,无裸露土地;
(三)绿化设施基本完好,绿地无斑秃、树木无枯死;
(四)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施整齐、完好,能够正常开启;
(五)架空线网统一、规范、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