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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
旧楼区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综合整修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经过旧楼区综合整修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整修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主要推行“区县人民政府主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属地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旧楼区管理的主要牵头单位,要落实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并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楼内外保洁服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牵头单位的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县房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公安、园林、市政、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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