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0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蔬菜、生猪为主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将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8%以内,生猪“瘦肉精”基本得到控制。以后将市场准入品种逐渐扩大到大米、水果、茶叶、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
二、 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一)实行标识流通管理制度。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其他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二)建立查验检测制度。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凭标识和产地检测合格证进入市场销售;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已与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对接或签订销售合同的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凭认定标志进入市场销售;经产地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可进入市场销售。没有认证、认定标志、标识,也没有有效检测证明的农产品,由农产品经营市场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凡是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凭检查证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真实有效的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