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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扩大流通业的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来藏发展,充分用好对口援藏等政策,引进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流通理念、模式和管理技术,引导和推动我区营销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有序推进流通业的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为各种所有制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快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流通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保障流通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并逐步实行工商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同网同价;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严厉查处经销假冒劣质商品等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三、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发展现代流通,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以市场为导向,鼓励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八)切实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将通过各种办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一是加快培育连锁经营企业,鼓励企业多业态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在拉萨市和地区所在地的连锁经营企业,经商务等部门确认的,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优先安排配送中心项目用地,并按工业用地标准的价格出让;二是凡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金融部门应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重点流通企业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牧区流通网络,开展农畜产品连锁经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3~5年)折旧。加快农牧民和农畜产品进城步伐,逐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和基础的农牧区流通网络。县和乡镇都要采取积极措施,一是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畜特色产品加工企业在各地(市)、县所在地开办农畜产品连锁店;二是鼓励和引导农牧区种养殖大户、营销大户和区外商户进县城和人口集中的乡镇开办商店和农畜产品销售点,使其优先获得农业银行提供的农牧区小额信贷。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简化手续,搞好服务。
  (九)推动流通企业进行流通方式和技术创新。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一方面从自治区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尤其要扶持企业到城镇社区、农牧区建立营销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另一方面要对连锁经营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设在拉萨市和主要城镇且连锁单店规模在5家以上的,在县和人口较集中的乡镇开办超市、连锁店和便利店的,经商务等部门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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