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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银行信贷安全。一是要先清理,再按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处理;二是允许通过将其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包括采取多种办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三是经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四)合理安置职工,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国有流通企业要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待遇,对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妥善安排原企业的职工。
  (五)加快培育重点流通企业。积极培育一批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和竞争力强的重点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一是结合西藏实际,重点培育5~10家具有西藏品牌的重点流通企业。自治区鼓励并支持区内商业银行对重点流通企业发放贷款,采取财政贴息等办法,专项扶持重点流通企业拓宽市场,扩大经营规模和建设城乡流通网络;二是自治区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安排国债资金、发行股票、债券和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三是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重点流通企业在县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网点,简化手续,对设立的网点,经商务等部门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设立的连锁店、便利店等网点,根据规模和业态,给予不同的补助)。
  (六)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自治区商务、发展改革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外国无偿援助资金、外商投资资金、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拓展流通业务,并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县和人口较集中的乡镇也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降低流通企业和商户在当地开办连锁经营店的成本。
  (七)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相关精神,加大这些政策的落实力度。各级税务、工商、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确保流通领域税费政策落实到位。"税"方面,应本着"放水养鱼"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37号)文件。"费"方面,应按照价格部门有关规定依法收费,并公示收费依据、标准和内容,本着"压费保税"的原则,每年年终统一核定来年的各种收费,并将各种收费项目制成"收费卡",发至每个经营户,公开公平公正收费。关于减免工商管理费,应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服务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藏工商〔2003〕17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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