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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6〕4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为加强我区流通工作,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品流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方式,流通业是社会化大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和桥梁。发展具有西藏特色的现代流通业,是我区在"十一五"时期实施好特色经济发展和优势资源转化战略的先决条件,是大力提高第一产业、有重点地发展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是搞活城乡流通,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对构筑社会消费安全,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和有关部门务必要与时俱进,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其纳入经济评价体系,进行分析研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一部署,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予以扶持。
  二、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二)大力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是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增强国有流通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二是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三是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四是在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注意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五是土地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处置土地问题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因企制宜,灵活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方式。一是要对资产状况良好,经营效益较佳的企业,以减半交纳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企业依法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打好基础;二是要对资产状况欠佳,效益一般的企业一方面可采取免交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可选择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置,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三是要对资产状况和效益较差并要进行改制的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四是要对改制企业土地没有受让单位的,由国土部门按市场运作方式予以收购储备,然后面向市场出让,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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