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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

  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制定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方能出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制定的。
  4、处罚文书附页,是供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使用的。
  5.行政强制决定书,是为规范本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制定的,但依法对物品、场所采取的行政控制决定应当使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七、关于“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暂不使用“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八、其他事项
  本文书规范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局《关于贯彻<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沪卫法[1998]14号)、《关于制(修)定部分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沪卫法[2001]10号)使用至2003年7月31日,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关于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若干意见》(沪卫法[1999]9号)、《关于本市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分离制度的通知》(沪卫法[2002]7号)等文件中内容与本文件不相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抓紧组织各类卫生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使其掌握各类文书的基本要求并能正确使用。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卫生法规处联系。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4、产品样品确认书
  5、技术鉴定委托书
  6. 检验结果告知书
  7、卫生监督意见书
  8、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10、封条
  11、案件受理记录
  12、立案报告
  13、案件移送书
  14、现场检查笔录
  15、询问笔录
  1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9、合议记录
  2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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