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制定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方能出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制定的。
4、处罚文书附页,是供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使用的。
5.行政强制决定书,是为规范本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制定的,但依法对物品、场所采取的行政控制决定应当使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七、关于“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暂不使用“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八、其他事项
本文书规范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局《关于贯彻<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沪卫法[1998]14号)、《关于制(修)定部分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沪卫法[2001]10号)使用至2003年7月31日,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关于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若干意见》(沪卫法[1999]9号)、《关于本市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分离制度的通知》(沪卫法[2002]7号)等文件中内容与本文件不相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抓紧组织各类卫生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使其掌握各类文书的基本要求并能正确使用。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卫生法规处联系。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4、产品样品确认书
5、技术鉴定委托书
6. 检验结果告知书
7、卫生监督意见书
8、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10、封条
11、案件受理记录
12、立案报告
13、案件移送书
14、现场检查笔录
15、询问笔录
1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9、合议记录
2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