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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

  (13)血液---血液管理的简称;
  (14)事故---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简称
  3、罚缴分离号:
  (1)第1位,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1,行政处罚决定书编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编3。
  (2)第2位,公共卫生监督编1,医政管理编2。
  (3)第3-6位,编年份号,如2002、2003。
  (4)第7位,按执法类别编号:在公共卫生监督类中,食编0,不够使用时再编1;公编2;化编3;职编4;传编5;放编6;学编7;水编8;消编9。在医政管理类中,机构编0;血液编1;母婴编2;人员编3;事故编4.
  (5)第8-10位按大类中小类[如公共卫生监督类(大类)中食品卫生(小类)]编流水号。

  三、关于文书盖章
  1、案件移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封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确认通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罚(没)款催缴通知书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

  四、关于责令改正
  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注明改正要求。

  五、关于合议的适用范围
  本市扩大合议的适用范围,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外,其余立案调查的案件均需在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对合议中不同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六、关于增加有关文书
  根据本市的执行情况,增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罚(没)款催缴通知书、处罚文书附页和行政强制决定书作为补充。
  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文稿,是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制定的,在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并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时使用,具有拟定并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作用。文稿由主要承办人起草并具名,核稿栏由具体承担执法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核查后签名,审核栏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科(处)室负责人审批后签名,签发栏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签名,打字、校对栏由相应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文稿后应当附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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