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已被《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和补充本市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调整和补充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
(沪卫法[2003]5号)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所(署)、血液管理办公室、局机关有关处室:
最近卫生部修订发布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现将该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我局《关于贯彻<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沪卫法[1998]14号)、《关于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若干意见》(沪卫法[1999]9号)、《关于制(修)定部分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沪卫法[2001]10号)、《关于本市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没收决定与没收款分离制度的通知》(沪卫法[2002]7号)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作了全面修订和清理,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印制问题
本文书规范适用于公共卫生监督、医政管理等各类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文书纸张大小为A4(21厘米×29.7厘米)。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技术鉴定委托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罚(没)款催缴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和结案报告等文书采用电脑书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样张输入电脑,使用时根据具体案件选择不同文书类别按格式输入具体内容,并打印所需份数,无须统一印制。
产品采样记录、非产品采样记录、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封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送达回执和处罚文书附页等文书,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