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单位关于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76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等单位关于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关于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
土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堵塞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漏洞,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补缴范围
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已竣工验收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超过挂牌规定容积率的,依照本《意见》补缴超容积率部分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计算方法应补缴土地价款=楼面地价×超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
注:楼面地价=挂牌底价÷实际建筑面积(其中以纯土地出让金挂牌的挂牌底价适用该宗土地的评估地价)
三、补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