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县(市)区财政收入进位争先奖励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收入征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和财政收入在全省争先进位,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调整财政收入增收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县(市)区财政收入总量进位奖励制度
县(市)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量在全省52个县(市)中位居前10位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量排名较上年每上升一位(以2007年排名为基数),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量(按体制结算口径)在全省56个区中总量排名较上年每上升一位(以2007年排名为基数),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实行县(市)区财政收入增幅先进奖励制度
县(市)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在全省52个县(市)排名中居前10位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排名居第11~20位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全省县级平均增幅但排名居第20位之后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在全省56个区排名中居前10位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排名居第11~20位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全省市区平均增幅但排名居第20位之后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经综合考核获得市政府奖励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视获奖情况授予相应星级的“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量排名(以2007年排名为基数)较上年上升的或增幅排名居全省县(市)、区前10位的,授予五星级“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排名居全省县(市)、区前20位的,授予四星级“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的,授予三星级“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当年奖励用于县(市)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和相关有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