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党政机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州、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属本条前款所列机关或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个人不缴纳费用。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剂。
工伤保险费所需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条 党政机关参保人员伤亡性质的认定工作:州本级参保单位职工的伤亡性质认定工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各县参保单位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工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工伤认定条件、程序等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