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注册资本及入股金额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甲方利用矿产资源作价入股 公司,入股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甲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入股比例为 %,乙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红利分配
(一)次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矿山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产资源作价入股股利、股息。
(二)甲方红利按每年矿山(以 为最终产品)利润的 分配,财务会计核算按国家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算。
(三)年度财务资料,由乙方保管,甲方监管,每年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乙方填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复核后分红。
(四)甲方所得的分红,由乙方汇入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报批相关事宜;
(二)甲方尊重乙方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六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规范运作;
(二)乙方根据矿山的用工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用工;
(三)乙方在开采矿产资源期间,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防治污染环境,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七条 其他
(一)甲方可向乙方派出生产、财务等管理人员。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否则转让无效。
(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
(四)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任何一方对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