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作价入股股利、股息收缴应当坚持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按照同股同利同权的原则,确保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作价入股股利、股息具体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应分得的红利。主要指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主要指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应分得的红利,应当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分利时间,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确认后收缴。
第九条 上缴作价入股股利、股息的矿山企业,应当向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企业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必须独立核算。作价入股股利、股息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的收益收缴,按矿种分别为:
金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金锭为最终产品;
锂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锂精矿为最终产品:
铌钽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铌钽精矿为最终产品:
铁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铁精矿粉为最终产品;
锰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锰矿为最终产品;
石灰石: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水泥用石灰石原料为最终产品;
钼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钼精矿粉为最终产品;
铅锌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铅锌矿为最终产品;
铜矿:以矿山企业生产的铜矿为最终产品;
花岗石、大理石:以矿山企业生产的板材为最终产品。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报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批准备案后,可将损失分期计入矿山企业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