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前,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持经市、区物业办审定的《小修维修工程费划拨审批单》,到结算中心办理小修维修工程使用维修基金利息划转手续。
中修、大修工程,按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核和区物业办核准的工程预算的30%,到结算中心办理工程预付款划转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核,市、区物业办核准的工程决算书,到结算中心办理中修、大修工程使用维修基金利息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和售房单位于每年12月末,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认可的,市、区物业办核准的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到结算中心办理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手续。结算中心负责将分摊结果记入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售房单位和私有房屋产权人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帐户上,并将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明细清单送交资金中心。
第四章 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补偿)维修基金的结算
第十四条 房改房拆迁实行实物安置的,拆迁人持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的《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认证单》、《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登记会签联联络单》和被拆迁人缴纳的原房改房维修基金收据,到被拆迁人原缴纳维修基金的银行,代被拆迁人办理个人缴纳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结余退款手续。同时,按规定将安置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资金中心将被拆迁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结余,划转到资金中心在代办银行为市物业办设置的统筹维修基金帐户上。
第十五条 房改房拆迁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拆迁人持经市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被拆迁人明细清单,按规定标准将拆迁入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拆迁人开具一式6联《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其中:第6联(交易所)由拆迁人转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屋后,持被拆迁房改房维修基金缴纳收据,到原房改房维修基金缴纳银行,办理个人缴纳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结余退款手续;持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的《房改房拆迁货币化安置产权补偿认证单》、《房改房拆迁货币化安置产权补偿登记会签联络单》、购房合同和购房面积认证单,将被拆迁人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存入拆迁入缴纳维修基金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向被拆迁人开据一式6联《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资金中心将原房改房拆迁后售房单位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结余,划转到资金中心在代办银行为市物业办设置的统筹维修基金帐户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