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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缴纳、划转及使用办理程序的规定[失效]

  第六条 结算中心接到资金中心送交的维修基金本息明细清单,经审核整理后,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和售房单位提供所管辖区域的楼幢管理号明细表。结算中心据此打印出物业产权人维修基金本息半空表,物业管理企业和售房单位负责填报。填报的半空表经审核无误后,结算中心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售房单位办理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帐户的开户。并将以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售房单位为单位划分的维修基金本息明细清单送至资金中心。
  第七条 资金中心将结算中心送交的维修基金本息明细清单其中的一份转交给代办银行。资金中心和代办银行据此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售房单位设立维修基金本金专户。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和售房单位在管理使用维修基金利息过程中,据此单独设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维修基金按户结息,每年结息一次,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一个月内,结算中心持经市、区物业办审核同意的《××年度维修基金利息划拨申请表》,到资金中心办理维修基金利息划拨手续。代办银行据此,将维修基金利息转入结算中心维修基金利息专户上。
  第九条 结算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资金中心报送会计报表。代办银行每月10日前向资金中心报送上个月维修基金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市物业办。资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代办银行应定期核对维修基金本息明细帐。结算中心定期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售房单位及私有房屋产权人公布维修基金本息情况。并具体负责维修基金本息的日常查询业务。
  第十条 私有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购房人须持维修基金缴纳收据,到原缴款银行办理个人缴纳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结余退还手续。新私有房屋产权人按规定标准到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缴纳维修基金。房屋灭失,购房人持房屋灭失证件和维修基金缴纳收据,到资金中心办理个人维修基金本金和当年利息结余退款手续。同时,资金中心将售房单位缴纳的维修基金的本息划转到资金中心在代办银行为市物业办设置的统筹维修基金专户上。

第三章 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每年年末须编制维修资金利息使用计划,报房屋所在区物业办审核,市物业办核准。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还应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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